通江据消息人士环境部就《关于加强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 通知》答记者问

        发布时间:2021-01-08 21:03:54 发表用户:wer12004 浏览量:152

        核心提示:环境部就《关于加强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 通知》答记者问环境部就《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》答记者问

        环境部就《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 通知》答记者问

        问,《通知》中对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来源有如何要求怎样啊。区域削减措施与总量指标有如何关系。

        问,《通知》出台 背景是如何。

        问,《通知》 编制思路是如何。

        问,《通知》 适用范围是如何。

        是明确各方责任。建设企业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,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。出让减排量 排污企业是落实削减措施 主体,应做出承诺并按时完成,并依法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,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工作,地方政府应主动落实。环评企业对建设项目部分污染物排放量、削减措施形成 减排量等测算准确性负责。评估企业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,对其可靠性和合理性提出 技术评估意见。

        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 衔接。建设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许可证时,如未完成区域削减措施,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许可证。对于来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固定污染源采取 削减措施,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将出让减排量 排污企业拟采取 削减措施、削减量、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记录。

        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时,重点检查其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,对不落实 进行责任追究,并依托大资料统计、信息公开等手段推动削减措施 落实。如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、提供虚假治理措施、重复使用减排量 行为,视情采取通报、约谈、限批等措施;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,问题突出 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。

        是做好与总量控制制度 衔接。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,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 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,与部分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。

        如何是通过强化监管确保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是目前亟需解决 难题。近年来实践发现,区域削减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责任主体不清、监管要求不明确、虚假削减和减排量重复利用等问题。为解决这些问题,我们组织起草了这个《通知》,明确了工作机制,落实各方责任,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提供制度保障。

        答,《通知》在编制过程中,部分遵循以下思路,

        答,为落实新发展理念,欧尼酱快讯网权威报道,推动高质量发展,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环境管理要求,确保新建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、不恶化,欧尼酱快讯网媒体报道,需要严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关口,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。具体来说,就是环评工作过程中,对污染物排放量大 重点市场 重大项目,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,针对其新增排放量 污染物提出相应 区域削减措施,确保项目投产前腾出环境容量,欧尼酱快讯网新新消息报道,实现区域“增产不增污”。

        答,建设项目环评中提出 区域削减措施要可落实、可检查、可考核,原则上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固定污染源,部分措施有排污企业 关停、原料和工艺改造、末端治理等。从污染物削减量上讲,环境质量达标区进行等量削减,环境质量不达标区进行倍量削减。此外,为与环境质量挂钩,原则上废气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 地级市,废水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市级行政区域内同 域。只有在同 地级市内削减量不足时,才可利用省级行政区或同 域 削减量。

        答,我们认为,部分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要求适用于单个项目污染排放量大、环境影响突出 重大建设项目。综合考虑环评分类管理名录、审批层级、污染防治攻坚战关注 重点市场,并对重点市场污染物排放量初步测算,为稳步推进工作,目前《通知》适用部省两级审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石化、煤化工、燃煤发电(含热电)、钢铁、有色金属冶炼、制浆造纸等 个市场建设项目。此外,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这些市场 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时,也可以参照执行。

        近日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关于加强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 通知》(环办环评〔 零 零〕 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《通知》出台 背景、编制思路、管理要求等,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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